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三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7浏览次数:4395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城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1、当面送达;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3、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

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    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   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       元/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附件签名)         时间

 

 

附件2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段(巷)_____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 、_____ 、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 、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当地社居委代为管理。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_____(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域《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规定;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_________

 

 附件3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_段(巷)______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___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得)____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建设单位_______依法通过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________(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缴纳采取预收方式,预收期限__月(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依法在____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不得推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________________。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____________(全体业主/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_____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二)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

(五)座落位置:___ 幢___[座][单元] ___号;

(六)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七)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